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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探索化解疑难“诉后”纠纷之道

作者: 来自:青岛日报 时间:2019-07-08

青岛中院在全国率先推出“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申诉”等新机制并发布典型案例

案件经一审、二审,作出最终裁判后,有的当事人因各种原因不服,会向法院申请再审或是信访。对这些疑难“诉后”矛盾纠纷如何真正有效化解? 

青岛市中级法院聚焦“诉后”矛盾纠纷,积极探索出以“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申诉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法治化、社会化、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之路。昨日,青岛中院发布了该院近两年来在全国、全省创新采取的一系列举措和典型案例。创新举措主要包括:一、设立律师代理申诉值班工作室,两年多来,工作室共当场化解纠纷803件,达成委托代理申诉协议298件,经律所专业委员会研究并出具法律意见书263件,法院审结257件,依法纠正错误、瑕疵裁判128件;信访率同比下降29.6%。二、青岛中院、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市法律援助中心联合发起设立全国首个“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心”。三、青岛中院、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联合设立“律师参与化解民商事申请再审案件调解中心”。同时,青岛中院成立全国首个“四心”工作法信访工作室,即“接待信访人要热心、倾听诉求要耐心、化解纠纷要细心、解决问题要诚心”;并创建“一体两翼”涉诉信访机制,即法院作为“属事单位”承担主体化解责任,联合属地党委、政府共同化解与联合社会力量参与化解为支撑。 

通过这一系列机制创新,使得一批“诉后”疑难案件得到有效化解,实现了依法解决信访群众合理诉求与维护正常信访秩序的有机统一。 

姜某夫妇与青岛某天然气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经律师代理成功导入再审程序

【基本案情】2011年8月29日,青岛市麦岛家园小区发生天然气爆燃事故,租住在爆燃点隔壁房间的姜小某(女)被倒塌的墙壁砸中头部,不幸身亡。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系由电器开关等产生的电火花引发泄漏的天然气发生爆炸。作为事故遇难者的父母,姜某夫妇将天然气公司等九单位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令天然气公司赔偿85万余元后,天然气公司提起了上诉。随后,上级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重审以暂不宜受理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姜某夫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姜某走上了多年信访申诉之路。 

【裁判结果】青岛中院实施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后,姜某向青岛中院律师代理申诉值班室值班的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昭鹏进行法律咨询。何律师经过多次研究、论证,认为该案原裁定错误,本案应导入司法审判程序,并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法律意见书,将案件成功导入申诉程序。经中院相关业务庭审查,认为本案符合申诉条件,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审裁定,由中级法院再审此案。目前,该案在中院再审程序中。 

【典型意义】本案何律师通过专业法律分析,经认真研判后认为该案原裁定错误,应导入司法审判程序,并向法院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书,将案件成功导入申诉程序。此案发挥了代理申诉律师独特作用,彰显了人民法院敢于依法纠错的信心和魄力,成为律师代理申诉启动再审程序的一个成功案例。 

马某甲与马某乙间的房屋确权等系列纠纷案:以法律援助将信访案引入法律渠道解决

【基本案情】 1999年,因与马某乙存在房屋确权纠纷,马某甲诉称,作为青岛市市北区富源三路某房的所有权人,应享有对该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的权利。此后至2014年,马某甲与马某乙房屋确权纠纷、财产权属纠纷、共有财产分割析产纠纷、保护纠纷等案件经市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审理,先后出具了19份法律文书。马某甲对一、二审判决、裁定不满,自1999年至今,在近20年时间内一直持续不断四处信访。 

【裁判结果】按照律师代理申诉制度,信访值班律师姜逢春收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转达的要求信访律师审查的马某甲信访材料。姜逢春律师通过认真分析、研究,并约见马某甲调查核实相关案件情况,认为该案之所以20年得不到有效解决,在于当事人诉讼能力欠缺,不能正确行使诉权,走了弯路,本案应导入申诉司法程序,并向法院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书,最终将案件成功导入申诉法律渠道。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律师代理申诉值班律师参与全程接访,对信访人做大量的疏导和安抚工作,提供专业解决途径;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还成立由姜逢春律师等4人组成的专门法律服务团队,为马某甲维权案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实现了把信访案件导入法律渠道解决,有效化解了沉积达20年之久的 “信访老案”。 

胡某诉王某、董某民间借贷纠纷案:释法说理促信访人终服判息诉

【基本案情】1992年,王某、董某结婚,2015年3月25日双方离婚。2015年2月3日,王某给胡某出具了两份借条,共计借款200万元,承诺还款时间,王某在借款人处签字。后胡某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董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胡某的诉讼请求。董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董某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再审判决:董某不承担偿还义务,王某承担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责任。

【裁判结果】再审法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某与董某夫妻双方共同举债的合意,也不能证明王某将涉案借款用于与董某的夫妻共同生活,认为涉案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董某不承担偿还义务,王某承担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责任。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法院之前多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以及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认定,本案一审、二审法院也据此判决认定本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2018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进行了细化统一,认定标准更加严格。而本案的再审也正好发生在该新解释的实施之际。再审改判后,胡某多次信访。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申诉代理值班律师多次接待并耐心解释2018年最高院新出台的关于夫妻债务的认定的规定等,通过释法说理,以独立第三方身份,以职业法律工作者的思维,对法院生效判决作出理性评判,最终使信访人对法院的再审判决服判息诉,信访事件得到依法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