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信访积案会审评议操作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枣庄市信访积案定性评价机制,推动积案有效化解或终结,根据《山东省信访条例》、《山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鲁政办发〔2014〕43号)、《山东省信访积案会审评议办法》(鲁信访〔2016〕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积案,是指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书已载明救济渠道和期限并送达信访人,信访人不接受处理(复查)意见,又不提出复查(复核)请求,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信访、缠访闹访;少数合理诉求已解决到位,或诉求过高没有法律政策依据的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 市信访局负责组织开展信访积案的会审评议工作,拟订信访积案终结认定结论,报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各区(市)、枣庄高新区无权对信访积案终结做认定。
第四条 建立第三方监督和评议机制,按照“一案一评”、“一案一团”的原则,成立信访积案专家会审评议团,由会审评议团综合法律、政策、情理等各种因素对信访积案化解工作质效作出评价、提出是否终结的建议。
会审评议团成员的劳务报酬,依照《枣庄市信访事项听证员劳务报酬计发标准》的规定据实发放。
第五条 专家会审评议团设主持人1名,由市信访局工作人员或签约的法律顾问担任。专家会审评议团成员为9人以上单数,根据案情需要和专家业务专长由市信访局从市政府信访事项听证员库、枣庄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专家库、枣庄市法律智库选定或者邀请第三方法律顾问、人大代表、高校学者参与专家会审评议工作。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信访积案,各区(市)信访局、枣庄高新区信访室可以向市信访局申报进行会审评议:
(一)已制定并落实“五个一”(一名包案领导、一个工作班子、一套化解方案、一份会办纪要、一套稳控措施)措施。并按照 “三到位一处理”和“三不限三重新”的原则,做了大量工作仍未化解的;
(二)已按照《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规定的普通程序举行听证会;
(三)申报前包案领导再次约谈信访人,尽力争取其息诉罢访;
(四)信访事项争议的焦点问题事实清楚,证据齐全。
(五)其他需要会审评议的信访积案。
第七条 信访积案会审评议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由包案领导签发的会审评议申请;
(二)“五个一”措施、“三到位一处理”、“三不限三重新”落实情况材料;
(三)召开信访事项听证会的相关材料;
(四)包案领导历次约谈信访人记录;
(五)信访人诉求材料、信访事项调查报告、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及有关证据依据材料;
各区(市)信访局在报送材料同时,应将申报会审评议情况告知信访人。
第八条 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收到信访积案会审评议申报材料后5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及时受理并积极组织开展会审评议;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将材料退回申报单位,并告知退回的理由。
第九条 开展会审评议的时间、地点由会审评议团确定,可以到区(市)、镇街、村(社区)开展会审评议活动。会审评议活动举行5日前,会审评议团应当向会审评议团成员送达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会审评议方案等,并将材料提交律师事务所作出法律意见,对信访积案的化解质效进行评价。
第十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积案,会审评议团可以在会审评议前派出2-4名代表实地核实情况并听取信访人陈述。
第十一条会审评议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会审评议团组成人员名单、介绍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信访人的信访诉求及理由;
(二)责任单位、区(市)信访局陈述信访事项处理(复查)经过和信访积案化解过程,提供证据依据;
(三)会审评议团成员就有关问题向责任单位、区(市)信访局进行提问和询问,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回答;
(四)经过综合分析信访诉求、信访处理(复查)意见和积案化解情况后,会审评议团成员逐人发表评议意见并阐明理由;
(五)根据会审评议团成员发表意见的情况,主持人拟定会审评议结论并提交会审评议团表决,根据多数人的意见形成会审评议结论。少数人意见记入会审评议笔录;
(六)会审评议团成员核对无误后在会审评议笔录、会审评议结论上签字;
(七)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积案,或会审评议团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可按照《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规定的普通程序再次举行听证。听证会后再形成会审评议结论。
第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信访积案,会审评议团应当提出信访积案终结的建议:
(一)处理(复查)意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规范、处理恰当的;
(二)化解方案切实可行并全部落实到位,信访人合法权益已得到充分保护的;
(三)责任单位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化解工作,已经穷尽了各种化解手段,但信访人仍坚持无理过高要求的。
对属于应当通过法定途径和行政程序解决,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积案,会审评议团应当提出导入法定途径、行政程序的建议。
对信访人合法权益未得到充分维护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规范、未穷尽各种手段,还有做工作的空间和余地的信访积案,会审评议团应当提出继续化解的建议。
第十三条 对会审评议团提出终结建议的信访积案,市信访局综合会审评议团提出的建议和律师事务所作出的法律意见拟订信访积案终结认定结论,报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信访积案终结认定结论经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应及时向信访人送达,可委托区(市)信访局、有关责任单位送达,也可采取邮寄的方式。送达时应履行签收手续,代签的应有委托证明,并说明理由。对信访人拒绝签收的可视情在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告。
第十五条 信访积案会审评议要逐案建立档案。档案中应包括下列材料:
(一)会审评议方案;
(二)会审评议笔录;
(三)会审评议活动的影像资料和其他相关材料;
(四)会审评议结论;
(五)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
(六)各级包案领导的签字的办理报告。
(七)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审定的终结认定结论;
第十六条 会审评议团的会审评议方案、笔录、影像资料、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等有关材料,属于会审评议信访积案过程性信息和内部管理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七条 会审评议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应及时录入山东省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实现各级信访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信息共享。
第十八条 市直部门为责任单位的信访积案,可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为包案领导,参照本办法要求申报会审评议。
第十九条 在特定工作需要下,经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各区(市)、市直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开展会审评议,会审评议结论可作为信访积案结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对在信访积案会审评议工作中不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操作,不认真落实“五个一”“三到位一处理”“三不限三重新”措施,敷衍塞责、推诿拖延、编报虚假材料,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启动问责机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